(湖北省档案局(馆)2006年07月07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存和利用湖北省珍贵的名人档案资料,传承历史文明,弘扬先进文化,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名人档案是指社会著名人士在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中形成或收藏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征集名人档案工作实行充分协商、自愿捐赠、安全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捐赠给省档案馆的档案资料,产权归国家所有,著作权归作者所有,由档案馆负责整理、保管和组织利用。捐赠者享有免费优先利用、提出限制他人利用和公布条件的权利。
第五条 征集名人档案对象
省档案馆征集档案的名人对象为近代以来湖北籍或在湖北工作过的社会各界著名人士。具体范围如下: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辛亥老人,黄埔军校教职员、学员,老红军。
2、担任过副省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及其他政界知名人士(包括相当级别的各民主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
3、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军以上职务的军界领导。
4、两院院士(学部委员)。
5、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在全国有影响的知名文学家(作家、诗人)、艺术家(书画艺术家、表演艺术家)等。
6、在全国有影响的著名宗教界人士。
7、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企业家。
8、全国劳模,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军人。
9、在世界级比赛中获得冠军的体坛明星。
10、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各界知名人士。
第六条 征集名人档案范围
1、反映本人生平和成就的出生证、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履历表、文凭、任免文书、聘书、奖品、证书等各种证件(原件或复制件)。
2、本人不同时期创作的著作(含文集)、文学作品、字画及其它艺术品等代表作品和手稿。
3、反映本人业绩成就的报告稿、演讲稿、论文、工作笔记和书信等。
4、有关名人历史和评述的各种文献材料。包括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对其著作、作品的评介文章;本人及他人撰写的有关名人的传记、回忆录、报告文学、事迹材料等。
5、本人在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的重要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6、本人使用过的对国家或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重要物品。
7、名人收藏的有珍贵价值的字画、图书及其它物品。
第七条 征集名人档案方法
1、省档案馆按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确定名人档案征集名单,对部分界别难以直接确定对象的,则通过征询有关权威机构意见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方式确定征集人选。
2、省档案馆对列入征集档案人选的对象发给征集档案名人证书,采取一定形式对其档案进行征集。个人或其亲属及工作人员也可以主动与省档案馆联系洽谈捐赠档案事项。
暂时未列入名单的著名人士,可以由本人或其亲属及工作人员通过向省档案馆提出申报的方式与省档案馆联系洽谈捐赠档案事项。
3、省档案馆对捐赠的档案资料组织鉴定,并按国家规定编制目录和交接文据。交接双方共同清点签字,办理交接手续。
4、省档案馆对捐赠档案的个人发给捐赠档案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