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 5日发布,2005年1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27号令),切实加强对全校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推动我校档案事业的发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华中师范大学档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校档案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由主管校长负责,是审议、监督、组织落实全校档案工作的协调机构。
第三条 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长和各主要职能部门及档案馆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部署、监督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我校的贯彻实施;
(二)审议学校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重要法规性文件,并提请学校批准颁发;
(三)审议学校档案事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并监督实施;
(四)听取对学校档案工作的意见,向校领导提出可行性建议,并责成档案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五)听取校档案馆馆长的工作汇报,并对档案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校档案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属于档案馆职权范围内的,由档案馆处理;属于全校性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决定后,档案馆负责执行。
第六条 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的会议每学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