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制订,2017年3月修订,2022年5月第二次修订)
为充分利用档案资源,并切实加强档案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 档案馆向社会公布可以开放的馆藏档案目录。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持有合法身份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二、 档案利用的形式包括阅览、摘录、复制、外借、出具证明等。
1、阅览:在档案馆阅档室内阅档;
2、摘录:经利用部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摘抄部分档案内容;
3、复制:包括纸质档案复印、电子档案拷贝,电子档案格式仅限PDF、JPG、TIFF、MPEG、MP4。纸质档案复制由档案馆利用部工作人员负责办理;电子档案拷贝,原则上不提供批量拷贝,确有必要少量拷贝的,利用者须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电子档案拷贝审批表》,经档案馆领导批准后方可拷贝;
4、外借:为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原则上不提供档案外借,校内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外借,须提交安全承诺书、填写借出审批单,经档案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外借时间不超过一周,须按期归还,不办理续借手续。不承接校外单位外借业务;
5、出具证明:包括中英文成绩翻译、学历学位证明、学历认证等。证明内容仅以馆藏档案为依据。
三、 因工作需要,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需要利用机密或绝密档案的,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四、 科研课题档案,一般只限于本课题组人员利用。校内其他人员或外单位查阅,应由课题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科研处负责人和档案馆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五、 已毕业的本校学生查阅本人的学业档案,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书或单位介绍信办理查阅手续。
六、 查阅校党委会议记录和校长办公会议记录,应由本单位负责人提出查阅申请,由学校办主要负责人审批,学校办工作人员陪同,经档案馆馆长审核同意后,限制性地查阅相关内容。
七、 查阅本部门的档案,可直接用本单位兼职档案员的账户查询,也可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查阅。
八、 远程查阅利用档案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证件扫描件、单位介绍信及其他所需材料。
九、 电子档案的查阅与实体档案所需材料相同。查阅人员仅限于在阅档室电脑上查阅,禁止未经允许私自拷贝电子档案。
十、 查阅人员要爱护档案,不得拆卷、涂改、划圈、眉批、增删、抽页、剪裁、折叠和污损,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十一、 查阅和归还档案时,都必须严格履行签字、登记、签销等手续,利用部工作人员在收发时应仔细清点,检查无误后方可签收注销。
十二. 复制、摘抄、拷贝的档案及档案内容,只用作申请时申明的用途。未经档案馆书面同意,禁止传播。
十三、 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查阅本馆档案,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