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1月发布,2005年1月修订,2010年3月第二次修订)
为了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维护档案材料的国家秘密和安全。
二、建立涉密档案立卷归档与管理制度。绝密档案采取单独立卷方式,并设专人管理。
三、建立严格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人事部门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政历、组织处理、考察、使用、入党入团、出国审查,需查阅个人档案时,须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查阅干部档案,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提供档案。
2.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外借的,由借用单位写出借档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3.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档案。不得私自涂改和伪造档案材料。
4.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并由专人送取。不准在普通邮局或交本人自带。
四、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不准随意摘抄、传播涉密档案内容,不准私自复印档案材料。严禁将涉密档案内容在互联网上公布。严禁在通信来往、电子邮件、明码电报、无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讯中传递涉密档案内容。严禁在公共场所和私人交往中谈论档案中记载的涉及国家秘密内容。
五、查阅涉密档案,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复印涉密档案必须在档案馆复印室复制。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档案借出。
六、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废纸(含复印纸)和人事档案整理过程中取出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必须集中统一销毁,不得随意扔掉。
七、经鉴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按规定写出鉴定报告,并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两人以上监销,并到指定地点销毁。
八、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和档案库房时要锁好柜、门,严防失窃、失密。
九、对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